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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居民身份号码62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罚款100元后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清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被决定社区康复三年,目前正在康复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朋友在清水县永清镇香港路一家罐罐茶喝完酒后,其无证驾驶自己牌号为陕A*****的小型轿车载着朋友马某某准备去清水县轩辕广场旁边的芳草园吃饭,当车辆行驶至清水县永清镇金水嘉苑门口附近路段,在倒车时,与同向行驶的牌号为甘E*****的小型轿车发生轻微刮碰的交通事故(已处理)。此时正在前方处理事故的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过来发现被告人张某甲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带其往清水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液备检。

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鉴定:所送的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甘肃省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1份;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罚款、社区戒毒,被清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具有多次前科劣迹,且张某甲因本次无证醉酒驾驶还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周文娟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复印件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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