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萧县**公司**,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镇**村**房**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11日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6时26分许,王某某驾驶皖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237自南向北行驶至淮海西路路口,碰撞前方同向行驶至此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皖F*****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件单、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结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放车单、协议书、谅解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归案说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岩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