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济宁经开区**镇**村**号。1997年因盗窃罪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6月14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经开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卫生所处,与张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接着撞到了王某某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王某某无责任。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52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140.7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公安局122接处警单、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赔偿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狱鉴定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5.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娜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5374****。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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