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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C5****号小型轿车,沿丰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县宋楼镇刘王楼卫生院路段,撞击刘某某驾停的苏C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致张某甲及苏C5****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丙、张某丁受伤,两车损坏。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分,含量为173.3 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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