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路**号,住山东省龙口市***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7月9日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口市***道中粮宾馆处,与前方顺行张某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2020年11月20日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59mg/100ml。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查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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