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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东某某**宿舍。2015年4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因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危险驾驶罪被拘留,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燃油四轮车(悬挂鲁P****8牌照),自天津市东某某**宿舍出发,途径苗四路、东金路、津北公路东行驶至和顺家园左转,沿和顺家园无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区和二区之间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0mg/100ml,属醉酒。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检见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鲁P****8”号牌照板为伪造牌照板。

2019年12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津H****9迈腾牌小型轿车,自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重庆李记老火锅店出发,途径兴农道、军粮城大街,沿军粮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地道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2.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郭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扣押的燃油四轮车一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芳

检察官助理:李澍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燃油四轮车1辆,存放于东明停车场)。

6、补充材料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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