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住兰西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兰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两轮摩托车载乘其儿子张某乙,在兰西县**乡西三百垧南北道与吕某某驾驶的黑A****Q号牌华泰特拉卡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兰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兰公交认字[2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6]物鉴字第0900****号、黑骏司鉴中心[2016]物鉴字第0900****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兰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绥兰)公(刑技)鉴(痕)字[2016]0906-3号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处所:兰西县**乡**村**屯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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