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型二轮摩托车,在绥肇公路52 公里77米处,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黑A****2 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宇峰
检察官助理:徐鹏飞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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