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77********,汉族,高中文化,赤峰市**有限公司**,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赤峰市**有限公司**,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因涉嫌包庇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薄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冀B0****号小型轿车(乘员薄某某)沿翁牛特旗**镇**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小区南门东侧路基上,与路边的标志牌相撞,造成冀B0****号小型轿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发生事故后,张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隐瞒自身肇事者身份并指使薄某某冒名顶替其肇事驾驶员身份,具有逃逸行为。薄某某明知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仍对办案民警谎称其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帮助张某甲逃避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2434号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薄某某明知张某甲是涉嫌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帮助张某甲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波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薄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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