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单元**室,现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甘D*****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诚信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银市**路段时,车辆与由东向西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6日死亡。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信息、现场照片、尸体处理通知单、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甘肃民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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