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住辽宁省盖州市高屯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H****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徐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石桥市汤池镇红房子路段附近,张某甲在准备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潘某某受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因严重的肝脏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负该项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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