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范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涿州市**保健按摩服务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7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县**乡**村**组**号,现住涿州市**保健按摩服务部,因涉嫌容留卖淫罪, 2020年7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范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在涿州市开发区**街**号经营**保健按摩服务部,雇佣被告人范某某担任经理,负责看店、做饭、收银、面试员工等事项,并容留王某某、宋某某、马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甲与卖淫女约定从卖淫活动中五五分成,由其负责卖淫场所,提供卖淫女在卖淫活动中所需的避孕套等物品,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从卖淫活动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陈某某、闫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范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住涿州市开发区**街**保健按摩服务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