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 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16日张某乙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张某、李某某以位于彭州商铺作为担保。欠款到期后张某乙一直未归还欠款,张某甲、李某某一直未履行保证人义务。2015年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以(2015)青白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对吴某某诉张某乙、符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限张某乙、符某某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归还吴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张某甲、李某某对张某乙应当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将张某甲、李某某名下两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2016年12月22日吴某某及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等四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吴某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李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房产的查封,以便于张某甲、李某某以上述房产进行抵押,获得贷款归还吴某某。其后张某甲、李某某将上述房产向成都市温江区兴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张某甲、李某某取得该贷款后将其中120万元归还他人,30万元用于他用,只归吴某某10万元,致使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未能得以执行。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达州火车站被民警挡获,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锦江区菱安路266号外被民警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条、银行电子回到、银行流水信息、银行转账凭证、财产信息反馈表、房产信息、鉴定意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炳章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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