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销售伪劣产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47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许开始,嫌疑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的****贸易商行为经营地点,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和**巷**号为仓库,对外销售假烟,被告人张某甲在****贸易商行看店及协助销售假烟,被告人张某乙自2018年11月份左右起受雇于陈某某负责假烟的装卸及配货。自2018年6月份左右起,刘某某(另案处理,存疑不起诉)多次向陈某某购进假烟转售牟利。2019年1月15日14许,涉案销售假烟的商行及仓库被查获,公安机关在送货车辆(粤S1R****)上查获疑似假烟1000条,在**贸易商行查获疑似假烟101条,在**路**号的仓库查获疑似假烟5763条,在**巷**号的仓库查获疑似假烟9674条。经鉴定,涉案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统计,涉案假烟共16538条,价值人民币 3342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别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法,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