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2000********,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村**小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2000********,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2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9日、4月3日两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多次贩卖毒品,共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60.95克。被告人张某乙帮助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多次贩卖毒品,共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07颗(以毒品冰毒片剂每颗重0.1克计算),107颗毒品冰毒片剂净重10.7克。被告人杨某甲帮助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贩卖毒品,共贩卖毒品冰毒片剂6颗(以毒品冰毒片剂每颗重0.1克计算),6颗毒品冰毒片剂净重0.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门口、**村**酒店旁边、**村**宾馆门口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高某某和姜某甲,共向高某某和姜某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30颗。
2、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酒店旁、**村**饭店旁、**村一学校旁先后6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高某某和周某某,共向高某某和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71颗。
3-1、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路口处、**村**酒店门口、**门口、**岔**村的路口处先后5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高某某和王某某,共向高某某和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55颗。
3-2、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岔**村的路口处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高某某和王某某、周某某,共向高某某和王某某、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0颗。
4、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旁一个亭子处、弥勒市**背后**河旁边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高某某和李某甲,共向高某某和李某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0颗。
5、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路的路边上、**村**酒店旁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高某某和乐某某,共向高某某和乐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6颗。
6、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停车场**歌舞厅内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高某某和代某某、姜某乙、姜某甲、姜某丙、杨某乙、李某甲等人,共向高某某和代某某、姜某乙、姜某甲、姜某丙、杨某乙、李某甲等人贩卖毒品冰毒片剂59颗。
7、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内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高某某和代某某、姜某乙、姜某甲、周某某、杨某乙、李某甲等人,共向高某某和代某某、姜某乙、姜某甲、周某某、杨某乙、李某甲等人贩卖毒品冰毒片剂66颗。
8、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酒店**座**室内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姜某乙和杨某乙、姜某丙,共向姜某乙和杨某乙、姜某丙贩卖毒品冰毒片剂50颗。
9-1、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子内一条水沟旁贩卖了10颗毒品冰毒片剂给姜某甲和李某甲。
9-2、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停车场**歌舞厅内贩卖了10颗毒品冰毒片剂给姜某甲和李某甲、乐某某。
10、2019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饭店旁贩卖了9颗毒品冰毒片剂给李某乙。
1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一家羊肉馆、**岔**村的路口处、弥勒市**后面**河旁、**加油站旁、**村**修理厂门口、**村朱某某家附近、**村李某丙家中、**小区旁先后16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朱某某和赵某丙,共向朱某某和赵某丙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33颗。
12-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程某某家中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朱某某和赵某丙、程某某,共向朱某某和赵某丙、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0颗。
12-2、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慢摇吧门口贩卖10颗毒品冰毒片剂给朱某某和程某某。
13-1、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饭店门口、弥勒市**小学门口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朱某某和杨某丙、王某某等人,共向朱某某和杨某丙、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8颗。
13-2、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路与**路交叉口的路边、**小区门口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朱某某和杨某丙,共向朱某某和杨某丙贩卖毒品冰毒片剂35颗。
13-3、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朱某某家中贩卖10颗毒品冰毒片剂给朱某某和杨某丙、赵某丙。
14、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岔程某某家路口处、**村的路口处先后6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程某某和昌某某,共向程某某和昌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60颗。
15、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小区门口、**加油站旁、**路岔**酒店的路口处、**路**商贸城门口前的路边上、**村加油站旁、**小区门口、**村公厕旁、**村张某甲家门口处先后14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杨某甲和何某甲,共向杨某甲和何某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37颗。
16、2019年7、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彭某某家中贩卖8颗毒品冰毒片剂给杨某甲和何某乙。
17-1、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李某丙家中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赵某乙和李某丙,共向赵某乙和李某丙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8颗。
17-2、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赵某乙家旁边贩卖10颗毒品冰毒片剂给赵某乙。
18、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酒店门口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赵某甲和谢某某,共向赵某甲和谢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5颗。
19、2019年8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代某某出租房内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代某某,共向代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9颗。
20、2018年11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酒店**座**室内贩卖10颗毒品冰毒片剂给姜某甲和高某某。
21、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被告人杨某甲,共向杨某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3颗。
22、2019年6月19日17时许,民警在弥勒市**路与弥勒**交叉口附近的**加油站门前对被告人张某甲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张某甲驾驶云******号轿车逃离现场,后将该车丢弃在**村公房内逃跑。民警从该车内查获6颗毒品冰毒片剂,净重0.57克。经鉴定:查获的6颗毒品冰毒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3、2019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委会**路**村李某丙家中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被告人张某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3条用塑料吸管封装好的红色毒品冰毒片剂47颗,净重4.84克。后民警从被告人张某甲家中一楼房间内查获25条红色、绿色毒品冰毒片剂,净重51.64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查获的红、绿色毒品冰毒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4、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乙先后2次帮助被告人张某甲共送22颗毒品冰毒片剂到弥勒市**镇**代某某出租房门口贩卖给代某某。
25、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乙先后5次帮助被告人张某甲共送44颗毒品冰毒片剂到弥勒市**镇**宾馆**楼贩卖给赵某甲。
26、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乙将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给其贩卖的毒品冰毒片剂拿到弥勒市**镇**宾馆**楼、**村**网城门口先后3次贩卖给赵某甲,共向赵某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2颗。
27、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乙将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给其贩卖的毒品冰毒片剂拿到弥勒市**镇**村**号出租房门口、弥勒市**镇**酒店先后3次贩卖给何某甲,共向何某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3颗。
28、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安排下,从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给其贩毒的毒品冰毒片剂中拿出6颗交给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帮助被告人张某甲将这6颗毒品冰毒片剂送到弥勒市**镇**村代某某出租房旁贩卖给代某某。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6月19日17时许,弥勒市公安局民警布控在弥勒市**路与弥勒**交叉口附近的**加油站门前对被告人张某甲实施抓捕。在民警向被告人张某甲表明身份后,被告人张某甲拒绝打开车门,并驾驶云******号轿车冲撞民警驾驶的两辆车后逃跑,民警开枪射击被告人张某甲所驾驶的车辆,但张某甲仍未停车继续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又撞击了民警驾驶的另外一辆车,致三辆公务执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三辆公务车的损失价值4648元。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先后十二次在其租住的弥勒市**镇**村**号**室出租房内容留何某甲、何某乙等吸毒人员同场吸食毒品冰毒片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容留赵某丁、何某甲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2-4、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先后三次容留何某乙、何某甲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5-10、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先后六次容留何某甲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1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容留何某丙、何某甲等吸毒人员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1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容留被告人张某乙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9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代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5、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先后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多名吸毒人员;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帮助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抗拒抓捕,并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0册,光盘18张、委托书1份、散卷材料共4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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