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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居住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居住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1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居住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公寓**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1995年6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11月被假释(假释期考验期至2011年2月27日);2008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某、陈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4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杨某某**路**弄**号**室进行检查,查获一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某、陈某某及参赌人员朱某某、黄某某,查获电脑机箱一台、配钞人民币4,000元,经民警当场对该网络“百家乐”账号投注情况进行截屏固定,发现该账号2019年12月9日至被查时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96万余元,洗码量为人民币195万余元。

经查,该网络“百家乐”赌场由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开设,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场地和设备,被告人张某乙提供账号、密码、配钞并安排操盘手,被告人吕某某受雇协助被告人张某甲管理,被告人陈某某受被告人张某乙指派于案发前一周左右至该场所操盘,由被告人张某甲支付工资。

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张某乙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参与“百家乐”赌博,12月19日20时45分许上址被民警查获,上址是张某甲开的,操盘手是陈某某。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9年12月18日晚20时许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玩“百家乐”直至民警来检查,经辨认张某甲是“百家乐”老板。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参赌人员黄某某、朱某某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二人均无申辩。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百家乐”赌场内负责烧饭,该赌场老板为张某甲。

5.上海市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9年12月19日20时45分许,民警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检查,查获电脑机箱一台及配钞人民币4,000元,均予以扣押。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屏文件,证实民警在查获现场对账号的投注情况进行截屏固定,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9日投注金额1,961,419元,输赢-88,011.75元,洗码量1,953,128.05元。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和该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和各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8.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乙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乙对赌资数额的认定提出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某、陈某某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检察官助理:洪继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张悦,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张某乙辩护人张嘉伟,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林建良,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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