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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毁坏财物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98********,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镇**村**社**号,现住址: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室,系**广告公司职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告人张某甲,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同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99********,户籍所在地:宁夏贺兰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宁夏贺兰县**镇**村**社**号,无业。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告人张某乙,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同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经事先预谋盗窃,携带作工具螺丝刀、手电等工具至银川市兴庆区**大院附近,由被告人张某乙放哨,被告人张某甲使用螺丝刀到路边停放的一辆黑色霸道越野车左后玻璃撬开后钻进车内盗走一箱13瓶91年古井贡酒、两瓶茅台不老酒。后二被告人又窜至**大院附近天平街和泰和街交叉路口东南拐角**银行门口空地处,由被告人张某乙放哨,被告人张某甲将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奔驰车玻璃撬开(经银川市兴庆区**局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为975元)后钻进车内盗走两瓶五粮液酒、一部三星N9100型手机、八盒硬中华牌香烟。

2、2018年0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将一辆黑色路虎车车玻璃撬开(经银川市兴庆区**局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为5185元),盗走五盒黄鹤楼香烟、两瓶五粮液、一瓶红酒、一箱“洞藏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

价格认定结论;

证人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张某某、司某某、柴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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