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无业,住扶余市**镇**小区。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8********,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工人,住扶余市**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3时许,在扶余市**镇**村居民范某某家,被害人王某某与范某某(在逃)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范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4年05月24日13时许,在扶余市**镇**街杜某某家,被告人张某甲赌博过程中,无故将参赌人员崔某某用菜刀砍伤。经司法鉴定,崔某某颜面外伤为轻伤一级、右背部割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住院病历、办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柳某某、薛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6. 讯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崔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崔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张某乙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二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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