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8月2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12月1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本院于同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一并将张某乙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拉玉米的农用车在文安县大留镇镇西店村高某某的玉米地里收玉米的过程中,将高某某撞伤。因农用车无保险,被告人张某甲预用自己车牌号为冀RY****白色大众朗逸轿车骗保,于当日14时和其父亲张某乙去天津途中,向110及太平财险有限公司谎称是自己的车撞伤高某某,并指使其父找高某某,让其在有关部门调查时就说是张某甲的白色车撞的她。后经太平财险有限公司调查后赔偿张某甲保险费16533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所得赃款已上交办案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自首;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建峰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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