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商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新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西路**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93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新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偏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蔡某某、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鼓楼区郑和南路111号海贝皇饭店吃饭喝酒时,因向他桌就餐人员梁某某等人敬酒被拒绝,与梁某某发生口角,梁某某被服务员劝至饭店门外,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或持啤酒瓶或空手追逐梁某某至饭店隔壁茶博园内,刘某某捡拾橡胶水管殴打梁某某,后与周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等人对梁某某拳打脚踢。梁某某同行人员蔡某某上前阻止并表示欲报警,被告人张某甲抢夺其手机摔至地上,并将其推倒在地,后与高某某等人对蔡某某实施殴打。期间,蔡某某宝铂牌手表被损坏,经价格鉴定,该手表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230元。蔡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西路**号**幢**室被抓获;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在本市江宁区**路**号**新城**幢**单元**室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张某甲等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手表小票、证书、维修清单及维修发票,奥迪车钥匙估损清单,刑事谅解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郝某某、张某乙、吴某某、邵某某、石某某、龚某某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高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7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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