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在宾川县**镇**村委**村盗走和伟政户果园田内岩溪晚绿46.31公斤。经鉴定价值为277.86元。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宾川县**镇**村委**村老弯田盗走李建康户果园田内纽荷尔10公斤。经鉴定,经鉴定价值为6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宾川县**镇**村委**村老弯田盗走李建康户果园田内纽荷尔33.3公斤。经鉴定价值为199.8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宾川县宾居镇龙口村委**村沙河地盗走周明星户果园田内沃柑12.1公斤,后被失主抓获。经鉴定价值为1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失主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马建萍
检察官:
王苏会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20872****)。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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