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建农检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73******,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农场**管理区主任、农场街道办副主任,住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前哨农垦社区**区**委**号)。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6月5日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农场**管理区主任的便利,自己并通过他人找到周某某、刘某某、董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帮助其顶名贷款。期间,张某某在明知周某某等五人在前哨农场没有种植土地的情况下,让其填写虚假的家庭农场承包合同、土地种植证明等材料,向哈尔滨银行农垦分行申请办理贷款180万元。贷款发放后,除刘某某使用13万元贷款外,其余贷款均被张某某用于偿还上一年度银行贷款及管理区欠款,致贷款逾期无法偿还,造成哈尔滨直接损失121.8508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哈尔滨银行农垦分行农户联保贷款合同等;
2. 证人周某某、袁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鹏
2019年7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抚远市前哨农垦社区**区**委**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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