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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7********,汉族,大专文化,通河县**林业局消防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住通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家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通河县**镇**毛线城商店**任某某(另案处理)非法销售俄罗斯烟弹253条,销售金额52385元,非法获利3000元。经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送检的电子烟样品为境外真品IQOS卷烟。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在通河县**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河县烟草专卖局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销售表;

2.证人任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烟草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龙

检察官助理:赵  月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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