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底在桂平市**镇**路**底下向外号叫“一哥”的一名男子以2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美沙酮,放在其家中的床底下,2020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毒品查获。经称量,净重233.4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允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