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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20时30分,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到双江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家中进行检查,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待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将藏放于卧室及厨房内的两支疑似射钉枪交给民警。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均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两支(以照片形式移送);

2.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甲等四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忠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押羁押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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