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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民租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9月1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9月19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枪支零部件、射钉枪子弹等物品,组装枪支一把,并非法持有该自制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构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照片、指认枪支照片、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交易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罚,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 柴  进

2019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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