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身份证号码6205211972********,汉族,文盲,务农,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清水县公安局红堡派出所民警获悉,甘肃省清水县**镇**度假村居住的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为获取证据清水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甘肃省清水县**镇**村林场刘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经检查,在清水县**镇**村林场的后院一处房间检查到16号猎枪弹、填装猎枪弹其他材料、布包、12号猎枪弹、填装猎枪弹工具、空猎枪弹壳、猎枪弹底火、钢珠、瞄准镜、火药、携带猎枪弹专用腰带等物品,后经清水县公安局民警对刘某某做工作,刘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交出单管猎枪一支。经民警调查得知: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清水县**镇**村林场给刘某某看林场,林场内有野猪,张某某让余某某焊围栏时告诉余某某(已去世)林场有野猪,余某某就拿了一支单管猎枪和一些弹药交给张某某,余某某走的时候就将枪留下,之后一直在农场放着。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将猎枪拿上给余某某还时,没有找到余某某,张某某就将猎枪一直存放在清水县**镇**路**小区的家中,直至被清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自制单管猎枪,以火药为发射能源,发射方式为单发,根据枪管口径及弹膛形状确定该检材配用16号猎枪弹。经测试,该枪可装填并击发16号制式猎枪弹,具有致伤力,认定其为枪支。”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前科,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制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保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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