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住**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沂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沂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中庄镇西柳峪村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其中包括“小山子”处的一亩耕地,承包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2001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中庄镇西柳峪村签订荒山荒坡(“杨树沟”)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31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在2011年12月30日前对荒山进行开发利用,预期不进行开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无偿收回所承包的荒山,进行另行发包,2002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被聘为中庄镇西柳峪村“小山子”“杨树沟”公益林的护林员,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杨树沟”、“小山子”公益林(防护林)内,开垦林地种植桃树、樱桃树、苹果树等经济作物,改变林地用途。经沂源县森林公安局勘验,现场被采挖呈条状不规则梯田,致使土质疏松、土层裸露,破坏了原有植被,经沂源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将“小山子”一级公益林8.35亩(全部为乔木林,树种为赤松)变更为商品林(林种为经济林),将“杨树沟”范围内一级公益林44.85亩(全部为乔木林,树种为赤松)变更为商品林(林种为经济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承包合同等;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沂源县自然资源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慧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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