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11963********,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号附**号。2010年5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7日由芒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依法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2月2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瑞丽市购买毒品后乘车返回芒市,在到达杭瑞高速户拉段时其为了绕开拉相服务区检查点,在高速路上下车。22时40分,其在翻越瑞杭高速瑞丽至芒市挨近帕峦村民小组一侧的铁丝网时被查获,当场从其手拎的橘黄色布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2.44克、鸦片8985.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二0年四月二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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