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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6*********,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2018年8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乘坐摩托车行至盈江县弄璋镇弄璋村委会小弄璋村民小组被开展查缉堵卡的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经称量净重40.92克、毒品海洛因2盒,经称量净重23.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六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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