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M****1(皖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被害人王某某行驶至沪蓉高速天门北服务区。二人在服务区下车稍作休息后,换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被告人张某某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王某某因无法启动车辆,遂下车检修。数分钟后,王某某呼唤张某某启动车辆,张某某在未查看王某某所处位置、未检查车辆手刹是否拉起和档位的情况下、扭动钥匙启动车辆,导致车辆前移,碾压位于车辆底部的王某某,致其受伤,后王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前,被害人王某某从皖M****1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一、二轴右侧轮之间进入车下维修起动机,事故发生时,皖M****1重型半挂牵引车突然向前行驶,牵引车第二、三轴右侧轮碾压王某某右小腿及放在右小腿上的铁棍,导致王某某右小腿骨折,铁棍另一端下沉挤压王某某右大腿根部,导致王某某右大腿根部皮肤自腹侧向背侧撕裂。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8万元,次日,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 证人陶某某、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号,联系方式:1361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