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球磨车间内,无证驾驶一辆山东临工953型黄色铲车倒车时,没有认真查看铲车周围情况,致使铲车将被害人陈某甲(厂内清洁工)撞倒并碾压,导致被害人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铲车撞击、挫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6月28日,安阳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书,赔偿损失9900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80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近亲属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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