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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现住珠海市**街**号**层**房。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 7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10月18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闸关缉查字〔2019〕0314号、拱闸关缉查字〔2019〕0856号)均已送达生效。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入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携带的挎包中查获洋酒一支。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洋酒系“Hennessy”牌白兰地酒(标称规格:700毫升/瓶,产地:法国,标识:PARADIS,标称酒精度:40%vol)1瓶。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6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灏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4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6.本案查扣的涉案财物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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