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大厦**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王某某因无毒品来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其帮忙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并通过支付宝收取王某某转账的毒资500元后,联系他人购买毒品后,将冰毒交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人员档案资料、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光盘制作说明、归案经过;
3、鉴定文书:尿样检测报告书、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毛发提取笔录、尿样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芸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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