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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6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汕尾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村委会**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涉毒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以手机作为联络工具,经手机通话方式联系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31日14时许、6月2日14时许、6月3日15时许先后三次在汕尾市城区四马路路口附近各贩卖给林某某一小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重约0.07克的毒品海洛因,每次以现金方式向林某某收取购毒款人民币200元。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汕尾市城区四马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在张某某身上缴获黑色华为牌直板智能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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