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园**号**楼**。曾于2017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8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路口,以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两袋,约重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薪薪
检察官助理刘真强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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