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在陕西省西安市办理大量银行卡后偷渡前往缅甸供诈骗团伙使用,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8日,被害人郭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区*工地上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82000元,其中7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66325********)走账。
2、2020年8月9日,被害人向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区*村商业街*号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69000元,其中3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7117********)走账。
3、2020年8月9日,被害人尹某某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自来水厂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175000元,其中75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48329********)走账,1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79001********)走账。
4、2020年8月9日,被害人张某丙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街道*城南*号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206000元,其中1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084530********)走账,4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26208100********)走账。
5、2020年8月9日,被害人朱某某在陕西省咸阳市*街道办事处*街*号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30000元,其中2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66325********)走账。
6、2020年8月9日,被害人张某甲峰在福建省泉州市*广场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70000元,其中3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79001********)走账。
7、2020年8月9日,被害人杨某某在天津市和平区*路*号*门口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35000元,其中175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7117*********)走账,175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2*********)走账。
8、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耿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县*区*镇*组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104000元,其中2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084530********)走账。
9、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李某丁在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室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52000元, 其中8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48329********)走账。
10、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崔某某在广东省韶关市*区*镇*城一期*栋*房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18000元,其中3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663250********)走账,5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26208100********)走账。
11、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闫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镇*区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163400元,其中25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31650293********)走账,5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084530********)走账。
12、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李某甲在山东省济南市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65000元,其中5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66325********)走账;15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48329********)走账;3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084530********)走账。
13、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王某乙在广西省荔浦市*镇*村家中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45000元,其中15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79001********)走账。
14、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张某戊在山东省烟台市*区*路*号*员工公寓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50000元,其中2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30979100********)走账。
15、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罗某甲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城家中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23000元,其中5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084530********)走账;3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48329********)走账。
16、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罗某乙在四川省彭州市*镇*区*组*号家中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30000元,其中75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66325********)走账;225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48329********)走账。
17、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张某己在江苏省无锡市*区*广场*楼*健身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30000元,其中9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36000********)走账,1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30979100*********)走账。
18、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李某乙在新疆**村镇*局*井民房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63000元,其中13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084530********)走账。
19、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吴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市场*粮油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3000元,全部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084530********)走账。
20、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唐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30000元,其中2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66325********)走账。
21、2020年8月10日至11日,被害人钱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区*花园*栋家中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151500元,其中6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7117********)走账。
22、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欧某甲在本市下城区星城*大厦*幢*室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6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全部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7117********)走账。
23、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丙在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街道*路*号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26000元,其中6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2********)走账。
24、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谭某某在本市钱塘新区*美食城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9000元,全部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2********)走账。
25、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罗某乙伟在广东省珠海市*区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50000元,其中3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2********)走账。
26、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丁在四川省绵阳市*区*栋*单元*楼*号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105000元,其中4375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2********)走账。
27、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彭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镇*园*-*室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40000元,其中2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36000********)走账。
28、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吴某乙在四川省*北川羌族*县*镇*街*号家中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35000元,其中20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7117********)走账。
29、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刘某某在贵州省独山县*镇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9000元,全部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7117*********)走账。
30、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谢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区*街道*府*栋*单元*室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9000元,全部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36000********)走账。
31、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在海南省万宁市*小区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53000元,其中424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36000********)走账。
32、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李某丙在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矿*小区*楼*单元*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20000元,其中15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36000********)走账。
33、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桂某某在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矿*小区*楼*单元*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300320元,其中1116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36000********)走账,22144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2********)走账。
34、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陶某某在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老街*家对面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39100元,其中15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2*********)走账。
35、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蔡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街道火车站*广场门口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6000元,全部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7117********)走账。
36、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姜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公寓*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12500元, 其中25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36000********)走账。
37、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余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村木片场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60000元,其中45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36000********)走账。
38、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姬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单元*室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27000元, 其中9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148329********)走账。
2020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反诈骗平台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欧某乙等38名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发布虚假服务信息,设置骗局,非接触性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页 无 正 文 )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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