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8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镇**路**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同日被取保候审。因三次传讯不到案,2020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我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中向其微信好友宣称其有订购口罩渠道的虚假消息,多次骗取他人购货款项。被告人张某某将骗取的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1、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以代购口罩为由骗取位于本市下城区北景枫丹苑*幢*单元*室被害人包某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9.8万元。
2、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以代购口罩为由骗取现住于本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郡*-*-*室的被害人雷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218万元。
3、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以代购口罩为由骗取位于广东省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花园*区*栋*室的被害人曾某某明微信转账人民币2.124万元。
2020年2月15日16时许,在无力偿还被害人钱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若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同年5月25日因多次传讯不到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并追逃。同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公安局民警抓获后移交石桥派出所处理。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包明胜、雷某某、曾某某明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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