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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罪)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家园**号楼**单元**号,**集团**公司工人于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可以为煤矿职工办理煤矽肺病的医疗认定,利用朋友王某甲冒充具体办事的人与受害人见面,并授意王某甲去给受害人打收条,以此博得受害人信任,欺骗王某甲称给人办成煤矽肺病的医疗认定后会给王某甲2000元左右的好处费,张某某使用上述手段先后分三次对刘某某、王某乙、康某某、赵某某四人实施诈骗,四名受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可以为煤矿职工办理煤矽肺病的医疗认定,分多次对多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顺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阳泉市矿区**家园**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65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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