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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3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7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现住西平县****村委(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组)。曾因犯诈骗罪,2010年9月6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农历七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以和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处对象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共计8000余元。

2、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任某某以和被害人曹某某处对象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钱财共计11000余元。

3、2017年3、4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和被害人康某某处对象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康某某钱财共计13000余元。

4、2017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和被害人段某某处对象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钱财共计3500元。

5、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和被害人胡某某处对象结婚为名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钱财共计2000余元。

6、2017年阴历十月至十一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和被害人焦某某处对象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钱财共计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截图照片等;2.证人任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蓝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康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康某乙、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康某某、段某某、胡某某、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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