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参与赌博游戏输钱较多,遂产生了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2018年5月29日,张某某用自己伪造的兰州新区装修房屋合同骗得靖远县**镇**村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并以垫付装修材料款项为由向张某甲借款30000元,并承诺两三天还款且打了一张借条,所得款被张某某在微信上玩赌输掉了;还款期限至张某甲向张某某索要欠款,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失联。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是自首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1510943****;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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