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6********,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无党派、无前科,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是陕西省周至富海肉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以销售廉价猪肉为由骗取他人货款,并将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其中,2019年10月9日,张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0.8万元;10月14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4.5万元;10月15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2万元;10月19日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2万元;10月20日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现金4.2万元;10月21日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3.5万元。
综上,张某某骗取6人现金共计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兰州银行IC卡一张,华为牌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微信记录截图打印、银行流水、财付通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检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多次诈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兴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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