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200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产生在互联网上以出售淘宝联盟账号为幌,诈骗他人钱财念头,遂在QQ群内发布了出售信息,和意欲购买账号的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通过群组分别添加成为好友,各自商议了交易账号的事宜。2020年2月10日22时26分,李某某给张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来购买账号的现金8000元后,张某某将李某某联系方式拉黑失去联系。同日22时49分,孟某某给张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来购买账号的定金1000元后发现可能受骗,遂在随后几天内多次要求张某某退款,后遭张某某将联系方式拉黑失去联系。
综上,张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2人现金共计9000元。案发后,张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微信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兴华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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