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因诈骗涉嫌,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区**号楼**单元**房内,利用其先前在网络上购买的QQ、微信号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并向他人购买户名为王某甲的中国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用来收取被害人的钱款。通过在网络上购买推广虚假的贷款广告,开展诈骗活动。2020年4月4日,张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534999****与被害人王某乙联系,并以办理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乙将4989元转入指定的中国银行王某甲账户内;同年4月25日,张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751362****与被害人沙某某联系,并以代还车贷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沙某某将5368元转入指定中国农业银行王某甲的账户内。同年4月29日14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区**号楼**单元**房将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张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网络虚假平台网页截图、账户对账单及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3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检察官助理:戴 冰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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