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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因诈骗涉嫌,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区**号楼**单元**房内,利用其先前在网络上购买的QQ、微信号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并向他人购买户名为王某甲的中国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用来收取被害人的钱款。通过在网络上购买推广虚假的贷款广告,开展诈骗活动。2020年4月4日,张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534999****与被害人王某乙联系,并以办理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乙将4989元转入指定的中国银行王某甲账户内;同年4月25日,张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751362****与被害人沙某某联系,并以代还车贷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沙某某将5368元转入指定中国农业银行王某甲的账户内。同年4月29日14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区**号楼**单元**房将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张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网络虚假平台网页截图、账户对账单及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3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检察官助理:戴  冰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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