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张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部队退役后假冒现役部队军官身份,以和梁某某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梁某某及其母亲任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以调动工作、投资房地产失败等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共计人民币149300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又谎称调动部队工作需要用钱,通过其母亲刁某某多次从被害人任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35万元。破案后,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499300元未追回。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27日在嘉峪关市黑山湖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前进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XS MAX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乙、白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进发
2019年12月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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