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自身不从事驾驶教学工作且个人拖欠大额债务的情况下,以张贴小广告的方式,编造“不限户口、无视无盲、全程包过、60天快速拿证”等虚假驾校招生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7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冯某某捏造曾帮人在东北辽宁地区,在本人不参加体检及考试的情况下,成功办理驾驶证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向被害人冯某某作出可以帮助其手指残疾的妻子在东北办理驾驶证的虚假承诺,后以收取代办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15000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捏造其有能力在本人不参加考试的情况下,在东北办理驾驶证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收取代办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90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捏造其有能力在本人不参加考试的情况下办理驾驶证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收取代办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5000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高某某捏造其有能力在本人不参加考试的情况下在辽宁办理驾驶证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收取代办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2000元。
5.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捏造其有能力在本人不参加考试的情况下在辽宁办理驾驶证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收取代办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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