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此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6、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伍某某于2017年与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在西藏**局负责**养护工作的被告人张某某称其为柳梧**军人,基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军人身份,被害人伍某某于2018年5月与其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发生性关系,与被害人伍某某见面时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着军装、佩戴军衔,并持有军官证。于2018年5月至8月底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分多次以部队提拔升迁、请军区领导吃饭、打牌等为由从被害人伍某某处借款共计6.64万元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生活开销。被害人伍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军人身份后,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多次催促其还款无果并于2019年1月失去联系后报案。截止目前,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退还5.5万元。
被害人宋某某于2017年4月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宋某某在“陌陌”上看到张某某发过的军官证和身着军装照片,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宋某某称其为柳梧新区**的军人,正营级干部,与被害人宋某某见面时其身着军装、佩戴军衔。被害人宋某某基于被告人张某某军人身份,于2017年10月与其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发生性关系。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营房维修向被害人宋某某介绍工程为由,收取被害人宋某某3 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其以各种理由减少与被害人宋某某之间的联系,并失去联系后被害人宋某某报案。
被害人赵某某于2017年11月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头像推断其为军人,并通过聊天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在柳梧新区某部队上班,任正营级干部,单身,并发送了其军官证视频后被害人赵某某基于其军人身份欲将其介绍给自己女儿。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见面时多次身着军装、佩戴军衔,并称其带兵执行任务、训练新兵等,并于2018年1月、8月期间以请领导吃饭为由从被害人赵某某处借款1.7万元,后因被害人赵某某怀疑其军人身份,为消除被害人赵某某疑虑,于2018年9月24日,在无人员值守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及其配偶王某某带到柳梧**院内转了一圈并指向办公楼称其在此工作,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被害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从柳梧新区**处得知被告人张某某非该**人员后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西藏军区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人王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军官证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伍某某和宋某某“感情”及财物9.64万元和被害人赵某某财物1.7万元,共计11.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旦旺姆
助理:次仁央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证通一本;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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