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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移交我院审查办理,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四川燕林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永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由四川燕林物流有限公司承运四川永辉超市的配送业务,从四川定温配送中心(位于彭州市濠阳镇)出发向四川永辉超市省内各区域门店配送货物。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的堂弟张某甲(另案处理)将自己所有的一辆皖S*****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留在四川省彭州市,让张某某驾驶该车为四川永辉超市配送货物。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S*****货车从四川永辉超市生鲜物流配送中心出发,为广元市永辉超市配送货物。采用混装非鲜活农产品的方式假冒绿通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23次,金额共计13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程表、出库单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路网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高速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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