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7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阿六,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网站上租赁游戏装备交易网站平台后便向曾某某、罗某某、黄某甲(以上三人已科刑)、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出租该网站用于诈骗他人财物。曾某某、罗某某、黄某甲、林某甲等人发布收购游戏账号以及装备的等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到张某某提供的游戏装备交易网站进行买卖操作,并由网站管理者在网站后台进行修改、伪造账号交易金额被冻结而导致被害人无法提现的现象,之后由上线同伙冒充网站的客服人员,以资金冻结、银行账号输入出错、提现出错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曾某某共诈骗人民币3000元,获利人民币1500元,又为上线同伙的诈骗网站招募5人帮忙实施诈骗,分得诈骗赃款人民币3500元。黄某乙、林某乙(以上二人均已科刑)受林某甲组织参与诈骗,期间黄某乙共分得诈骗赃款人民币2600元,林某乙共分得诈骗赃款人民币1000元。张某某使用支付宝账号(账号名:彭某某;账号:193914****@qq.com)收受网站租金,在出租网站给他人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共非法获利6000多元。2019年4月15日,张某某主动到信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婷婷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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