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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居民**区**号院**号,现住宝某某柳林加气站对面租住平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认识被害人黑某某后,谎称要与其结婚,先后以买房办理房产证、缴纳物业费、爷爷住院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黑某某40640元,用于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住院病历等;2.证人黑某某、刘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406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宝某某**加气站对面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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