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西山煤电**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镇**村**号,现住古交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口派出所门口遇到被害人弓某某,张某某说可以帮助弓某某办理马兰矿工作转正手续,需要花费26000元。2017年10月12日张某某以“预付办理转正手续费”名义向弓某某要10000元,弓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古交市马兰支行给张某某指定的“王某某”账户汇了款;之后,张某某以“医院体检费”名义向弓某某收取400元现金;以“烟酒费”名义向弓某某收取1500元现金;以“等劳资科通知签合同”名义,在西曲邮政所门口向弓某某收取16000元现金;以“补缴一年公积金”名义,在弓某某家里收取2700元现金;以“复印合同费”名义,在弓某某家里收取400元现金;2018年9月29日以“出勤不够,找人处理”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弓某某2000元,另收取现金1500元,共3500元;2018年10月26日以“复印合同”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弓某某300元;2019年8月20日以“再补缴一年公积金”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弓某某2700元。2020年5月23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弓某某1000元。张某某将36500元全部挥霍。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退还被害人弓某某38000元,态度诚恳,取得弓某某的谅解,弓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马兰矿劳动工资科的情况说明、银行汇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3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辉
检察官助理:苏鹏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西省古交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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