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2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02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栋**。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系***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南山区。***公司因2017年业绩不达标,并且资不抵债,所以***集团在2018年决定当年经理级以上员工不发放年终奖。随后,总经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召集运营管理部总监被告人张某甲、融资产品部总监颜某某、投资产品部总监赵某某、客户服务部经理谢某某、风控部总监徐某某、研发部总监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私下开会商议,让参会人员准备发票,张某甲操作报销一事,报销下来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年终奖。后因部分人员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因,最终张某甲通过其下属余某某按照推广费申请流程上报,款项转入到合作的公司账户,对方将相应的点数扣除后,转账到余某某中国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部分用于年终会议、部门旅游支出。余款934753.48元由余某某分别转至张某甲实际控制的张某甲个人银行账户520000元、张某乙银行账户414753.48元。张某甲收款后分别向林某某、徐某某、颜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的个人账户转款各80000元,谢某某的私人账户转款4000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司员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张某甲退款494753.48元,徐某某退款80000元,林某某退款80000元,赵某某退款80000元,颜某某退款80000元,共计81475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余某某、胡某某、丁某某、晏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潘某某、张某丙、赵某某、颜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靖宇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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