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溪市**办事处**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屠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贵溪市**饭店开设麻将馆供人赌博;经黄某某介绍,屠某某、姚某某(已判决)与被告人翁某某、张某某取得联系,屠某某让张某某安装一台可以“包赢”的麻将机,随后张某某、翁某某在屠某某的麻将馆安装了一套“诈赌”设备,包括“摄像头、接收器、特制麻将子、微型黑色耳机”等。2018年2月1日至2月3日,屠某某伙同姚某某在麻将馆内通过“诈赌”设备与他们打麻将,张某某、翁某某在后台予以配合,四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在南昌市**区**路**小区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翁某某于2018年2月20日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贵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同案犯屠某某、姚某某的供述、证人候某某、黄某某、饶某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诈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且两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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