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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200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某几次到过王某某租住的房子,看到王某某放钱的位置,遂见财起意,就拿和王某某合租该房的肖某某的房门钥匙偷配了一个钥匙,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张某某窜至王某某租住的楼房内,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家里没人后,用偷配的房门钥匙将房门打开,进入王某某卧室将其放在衣柜内的22000元现金盗取。案发后,张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派出所将从张某某处扣押的19000元发还给了王某某,张某某另偿还了王某某3000元,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档案信息、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王某某的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肖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爱民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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